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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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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3/1/art_1229101516_308234.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143号

原行业统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4号)等规定,现将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201171日以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的,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委托省社保中心审批;2011630日前办理正常退休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由直接与省社保中心发生业务结算关系的省级主管部门和结算单位负责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具体由省社保中心发文明确)。
具体程序是:用人单位对拟办理正常退休职工的档案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附件1)及有关材料并上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核对无误后在职工退休前两个月报省社保中心审批。省社保中心受理后,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对申报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经省社保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并告知申报单位。省社保中心做出审批意见后,按规定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金。经审核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三、原行业统筹企业在办理职工正常退休手续时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职工档案;
3.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
4.劳动合同(需确定岗位性质);
5.浙江省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核准表(附件2);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7.女职工办理退休的,需提供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告知单(附件3);
8.除上述材料外,女干部选择按工人退休年龄退休或女工人选择按干部退休年龄退休的,应提供本人选择退休年龄的书面意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经批准后,申报单位须填写职工退休证,加盖单位印章后报省人力社保厅。省人力社保厅进行核对后编号并盖章。
五、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按特殊工种条件办理提前退休,应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其办理条件、权限及程序继续按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21号)、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核准工作,仍按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通知》(浙劳社老(200612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原行业统筹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自觉维护国家退休、退职政策的严肃性。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社保中心联系。
八、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
2.浙江省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核准表
3.原行业统筹企业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规定告知单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浙人社发【2011】143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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