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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申领和年检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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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3/2/art_1229101516_308543.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申领和年检办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申领和年检办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 申领和年检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29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申领和年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0月12日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 申领和年检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范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主体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机构作为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的管理主体,负责全省检查证的申报统计、培训及年检;各地市人力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配合做好所辖地区人员统计与申领工作,及时掌握、了解人员变更等情况,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使用检查证的检举,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认真做好本市监督检查证的管理工作。
二、证书申领
检查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检查证的申领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各级人力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行政人员;
(二)具备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考试,成绩合格。
申领检查证的监督人员采取就地申报、逐级审核的报名方式。申领人员填写参加培训报名表(见附件1),加盖单位印章并附上本人工作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报市级基金监督机构,汇总后报省厅基金监督机构,省厅基金监督机构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审核同意。
申领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审核同意后,参加省厅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社保基金监督操作实务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核发检查证。
三、证书年检
检查证实行年检制度。检查证持证人员由省厅基金监督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年检,并将年检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检查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换发需重新申领、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换证人员填写换证审核表(见附件2),逐级申报并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换证申请人员工作、培训、考试和年检等情况核发新证。
四、证书管理
省厅基金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建立检查证持证人员档案库,并按照要求严格管理。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检查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省厅基金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省厅基金监督机构书面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后定期审核补发。
持证人员调离基金监督岗位,或不再直接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检查证并上交省厅基金监督机构,由省厅基金监督机构上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予以注销。

附件:1.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业务培训报名表
2.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换证审核表
  
浙人社发【2012】292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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