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办发〔2012〕9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拟制的《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附件:1.考核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
2.实时考核计分表
3.考核结果汇总表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为加强全省人事考试工作管理,规范各项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人事考试工作考核办法》和《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试办)依照本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及义乌市人事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的人事考试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鼓励与鞭策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内容包括人事考试考务管理、考风考纪管理、信息化建设、机构职能与队伍建设、基础建设等。
第四条考核工作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省考试办对市考试机构相关工作进行实时考核。原则上每半年通报一次考核情况。
第六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单项考核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数。各项考核分数按权重累加,得出综合考核分数。
第七条各项考核内容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为:考务管理50%(纸笔化考试80%,电子化考试20%);考风考纪管理20%;信息化建设5%;机构职能与队伍建设10%;基础建设15%。
第八条考核周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第九条市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向省考试办报送年度人事考试工作总结和其他考核相关材料,并按要求推荐优秀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者。
第十条省考试办依据年度实时考核情况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对各市考试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核,每年度确定3个人事考试工作优秀单位,3至5个人事考试工作单项先进单位,若干名优秀考务工作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违反规定,造成在保密期内的试题、试卷、题库及相关材料泄露、丢失等重大问题的;
(二)命题工作中发生抄袭试题、质量问题,评卷工作中发生错评、漏评试卷,涂改答卷内容或擅自更改成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玩忽职守,发生大面积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发生试题泄密、大面积作弊等重大问题,给人事考试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对发生的问题制止、处置不力或隐瞒不报的;
(五)考核工作中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或年度综合考核分数在59分及其以下的。
第十二条市考试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考试办提出复核申请。省考试办在接受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对获得年度优秀单位、单项考核先进单位的考试机构,以及优秀考务工作者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人事考试工作中开拓创新,创造出具有示范性、指导性、可推广性经验的,以及对人事考试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市考试机构,由省考试办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四条省考试办对人事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考试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考试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人社办发【2012】9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