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
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公〔2001〕98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为提高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有效性,保证用人单位及时补充急需的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资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二OO一年五月十日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提高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有效性,保证用人单位及时补充急需的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是指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经过笔试、面试考试合格(入围)的人员,具有从事机关工作所必备的知识、技能等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人选,由市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省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并发给《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
录用资格证书是表明持证人具有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的有效适用范围,限于持证人原报考机关的本级机关。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有效期,从取得录用资格之日起至下一轮面向社会招考公告发布之日止。在有效期内,持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适用范围内机关因编制职位空缺要求补员时,可凭录用资格证书报名自荐;
(二)根据专业特长,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向需要补员的单位推荐;
(三)用人单位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急需补员,可直接从具有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第六条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人员在资格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丧失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基本条件的,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逐级上报原确认机关及时核销录用资格,并收回录用资格证书。
第七条用人单位需要从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人员中补充工作人员,必须事先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及需要补充的职位(专业)要求,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用人单位经考核、体检,确定录用对象后,按有关规定报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录用资格自然实效。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