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2005]192号
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等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经费赤字,可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基金中直接冲减。
二、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付段统筹基金和个人自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2万元以上至4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退休退职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自负比例按退休人员的标准减半执行。
职工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其个人自付比例按上述规定的120%执行;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上述规定的80%执行。
三、扩大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范围。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列入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范围。
四、调整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负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6%,个人自付14%;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2万元至4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自负比例按退休人员的标准减半执行。4万元以上部分及在三级、二级和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附件:调整后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负比例标准表(见表)
调整后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个人自负比例标准表
分类
医
疗
机
构
等
级
| 起付标准至2万元
| 2万元至4万元
| 4万元至10万元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基金
| 个人
| 基金
| 个人
| 基金
| 个人
| 基金
| 个人
| 基金
| 个人
| 基金
| 个人
| 三级
| 76%
| 24%
| 82%
| 18%
| 82%
| 18%
| 88%
| 12%
| 88%
| 12%
| 91%
| 6%
| 二级
| 80%
| 20%
| 85%
| 15%
| 85%
| 15%
| 90%
| 10%
| 90%
| 10%
| 95%
| 5%
| 其他
| 84%
| 16%
| 88%
| 12%
| 88%
| 12%
| 92%
| 8%
| 92%
| 8%
| 96%
| 4%
| 社区
| 86%
| 14%
| 91%
| 8%
| 90%
| 10%
| 94%
| 6%
| 92%
| 8%
| 96%
| 4%
|
注:10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经费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