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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国管公积金 国机房资〔2016〕2号 关于推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跨行约定缴存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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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zz.gov.cn/html/zcfg/jc/14789.html
发文单位: 国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国机房资〔2016〕2号
文件名: 国管公积金 国机房资〔2016〕2号 关于推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跨行约定缴存业务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管公积金
关于推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跨行约定缴存业务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6〕2号


各缴存单位:
  为方便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资金中心)与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深入战略合作,依托该部研发的北京市电子清分服务平台,自2016年3月7日起推行住房公积金跨行约定缴存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约定缴存(以下称约定缴存)是指缴存单位与资金中心签署协议,授权资金中心按照约定的扣划日,以委托扣划方式,从单位授权的银行结算账户中,自动划转特定款项至资金中心指定账户,实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便捷方式。
  跨行指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与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隶属不同银行。
  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自推行日起即可办理跨行约定缴存业务,其他合作银行经办业务起始日另行发布。
  三、申请办理跨行约定缴存业务的单位须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缴存协议(跨行)》(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由经办人持协议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其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签约手续。签约后,单位经办人持协议到其开户银行(以下称付款银行)签订相应付款授权书,及时办理付款授权手续。
  四、跨行约定缴存业务当前设定的扣划日为每月5日、15日、25日(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由资金中心另行通知或公告),单位应选择其中一日定为本单位约定缴存扣划日。
  五、签约单位应在约定扣划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资金中心单位版系统中完成本单位应缴人员增减变更及缴存核定操作,并保存提交,提交后视为单位已确认应缴人员和金额无误,资金中心将在约定扣划日按照单位确认提交的缴存金额扣划。
  六、扣划资金到账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相关规定,扣划成功后,单位可到经办网点打印并领取缴存凭证,如对付款金额有异议,可到经办网点查询。
  七、单位付款银行、付款账号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在约定扣划日的3个工作日前及时到经办网点和付款银行重新办理跨行约定缴存业务签约及付款授权手续。
  八、单位应按时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信息,并保证付款账户余额足以支付应缴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否则将导致跨行约定缴存扣划不成功,造成单位未正常缴存。
  九、单位如终止跨行约定缴存业务,须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缴存协议终止申请书》(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提前一个月到经办网点办理终止手续。
  十、跨行约定缴存业务有调整的,以相关通知为准。
  
  附件:1.住房公积金约定缴存协议(跨行);
  2.住房公积金约定缴存协议终止申请书。
  
  
  资金中心
  2016年3月7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缴存协议(跨行)(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缴存协议终止申请书(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缴存协议(跨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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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缴存协议终止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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