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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十六期:支持防护救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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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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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
2020-8-8 12: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税法随身听”音频第十六期:支持防护救治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1912857&idx=1&sn=531e573c7b50c29f8dd773161f54fe85&chksm=8bff5221bc88db37b6e2c7d06778252710a8098fa83286dd1ec8b95b3cc21edc9b0fc8a6b65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06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0 17:38 编辑

【税法随身听16】
税法随身听,随身听税法!
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欢迎收听《税法随身听》栏目第16期,即日起,我们将推出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及征管服务举措汇编系列内容。
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的是2020年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中,支持防护救治类。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为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具体优惠内容如下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为: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具体优惠内容如下: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投稿: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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