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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font=Times New Roman]1[/font]月[font=Times New Roman]1[/font]日起至[font=Times New Roman]12[/font]月[font=Times New Roman]31[/font]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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