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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税收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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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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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8 04: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哈尔滨税务
标题: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税收风险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MjQwMTkyNg==&mid=2247493937&idx=1&sn=2320e25498e6c518a0050398ffb4042f&chksm=e897d458dfe05d4e751bb909054bf1e41335800afbbc010899d1914fc765d5e0ae7c05864c4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07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11 10:02 编辑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为提高税法遵从意识,降低税收风险,请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具发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来源: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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