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36
  • Tax100会员 33305
查看: 563|回复: 0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那些战“疫”你需要知道的事~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8-8 03: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那些战“疫”你需要知道的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343454&idx=3&sn=11d5d0bb96c6cfd2c0030fce0b87fb81&chksm=8b4464a8bc33edbed69223f0eb3d50effb36351e0e0f468988d6d87d4ddd69a37360e4fa030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07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10 17:44 编辑


疫情当下
办税厅作为面对纳税人的第一线
如何做好这道屏障
我们有话说!



办税厅的第一道防线:消毒。
桌面、座椅、自助机、取号机……
每一个死角都不会放过。



到岗的第一步:测体温、登台账。

除了办税厅里的疫情防控以外
个人防护也同样重要哟~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
个人防护小贴士
一、科学佩戴口罩。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佩戴口罩。
二、减少人员聚集。注意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尽量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尤其是密闭式场所。
三、注意食品卫生。不生食海鲜,厨房加工注意生熟分开,处理生鲜冷冻食材后要洗手。
四、关注地区风险等级。外出不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并严格遵守乘坐交通工具和目的地的疫情防控要求。
五、提高健康素养。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室内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六、加强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以及呼吸困难等可疑症状的,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及时就医。
除此之外
这些法律法规你也该了解了解~

《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分别于2004年、2013年两次修订。其主要作用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本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列入本法的传染病有哪些呢?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26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丙类传染病11种,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
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哪一类?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更严格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为什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要实行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乱,但新型冠状病毒是新发现的病原,传播力和毒力尚需研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是出于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
还有哪些传染病要“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由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7年5月1日起施行。2 007年最新修订。其主要作用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重点关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07年、2013年修订,2015年再次修正。其主要作用为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重点关注
第四条 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修订,2018年修正。其主要作用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重点关注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十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防控疫情 你我有责
学法懂法 一路同行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办公室 思明区税务局
编发:办公室 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766_1596829822636.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