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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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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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征税项目
| 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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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开)
| 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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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总局公告2014年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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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总局公告2012年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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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
| 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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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 国税函〔2009〕090号,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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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纳税人销售旧货
| 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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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 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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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 国税函〔2009〕
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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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 总局公告2016年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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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安全保护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 总局公告2016年47号,总局公告2016年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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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金融商品转让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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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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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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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费用。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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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财税〔20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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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
| 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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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
| 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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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
| 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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