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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每日一税】《申报纳税不以是否开具发票为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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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每日一税】《申报纳税不以是否开具发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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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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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8 02: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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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每日一税】
申报纳税不以是否开具发票为前提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0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最近,总有同学来问:老师,我公司取得收入客户不需要发票,是否不需申报纳税呢?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最近,有好些同学来问:老师,我公司取得收入客户不需要发票,未开具发票,是否不需申报纳税呢?
天呢?难道申报纳税以是否开具发票为前提?仔细一想,也很正常,因为咨询这类问题的同学都是腰缠万贯但没有财税知识背景的土豪。
今天就这个问题写篇小文,算是给这类同学们的统一回复。
公司取得未开票收入是否需要申报纳税,我们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来探讨。
一、发票开具
一般地,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但实务中,如果购买方不需要发票,存在销售方不开具发票的情形。
法规依据0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
〉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法规依据02:《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取得发票。
发票,只是一种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并不是税务机关据以征税的必要条件。
二、申报纳税不以是否开具发票为前提
通过前文分析,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取得发票。但是否申报纳税不以是否开具发票为前提,从增值税讲,经济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讲,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收入确定条件来确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都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等增值税政策的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简而言之,纳税人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应该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论是否开具发票。
法规依据0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
国务院令第691号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0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按《
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05:《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三、未开票收入不进行申报纳税的风险
企业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风险;构成犯罪的,还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特别提醒:
企业取得收入,不开票,就不申报纳税,这个风险冒不得。
思考:A企业为销售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未开票收入,也未计入公司财务账目,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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