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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蛋挞 于 2020-7-13 17:24 编辑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一、种植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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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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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六)茶叶初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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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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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 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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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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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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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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