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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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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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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8 00: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尾税务
标题: 重要通知!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新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zMDI2MQ==&mid=2664608955&idx=1&sn=99b4e247021ed228ddd6084d85d75fc0&chksm=8b8396c1bcf41fd7d53961d4baa9776669c6b7e8ea48caf8e6382554a92f42bc7711bba1096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07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11 14:28 编辑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经统筹考虑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石灰岩、砂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的认定工作,共同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详见“阅读原文”)

来源:广东人大网
供稿:汕尾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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