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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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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税四字[1994]03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税四字[1994]0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
发文日期: |
1993-12-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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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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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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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新税四字[1994]0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新税四字[1994]03号
全文有效
1993.12.31
对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纳税,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税的问题,
(一)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仍然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税率和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
(二)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可按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31日国税明电〔1993〕077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1月4日新税四字〔1994〕03号通知摘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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