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43
  • Tax100会员 32526
查看: 1329|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5]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8-7 12: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流字[1995]5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5]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发文日期: 1995-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5]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5]52号
  全文有效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通知”称: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本少于30%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