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24
  • Tax100会员 28026
查看: 593|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5]7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的问题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8-7 12: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流字[1995]7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5]7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的问题
发文日期: 1995-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5]7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5]70号
  全文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抄件)称:“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末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到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