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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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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国税流字[1995]70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5]7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的问题 |
发文日期: |
1995-08-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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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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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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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5]70号
全文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抄件)称:“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末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到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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