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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6]6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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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流字[1996]6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6]6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发文日期: 1996-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6]6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6]69号
  全文有效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2号称:“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现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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