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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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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国税流字[1998]8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8]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03-0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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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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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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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8]8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4号《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附转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关于确定民贸县的通知》及民贸县(市)名单,请遵照执行。
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各地国税机关应将这部分企业统计,登记造册,并将每年所免征增值税的税额层报区局。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将本地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执行先征后退和免征增值税的企业户数及退、免税额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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