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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1]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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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1]9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1]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1]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1]92号
  全文有效
  2001-2-20
近期,据有些地区国税局反映,基层征收机关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区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0]708号)文件规定执行。现明确如下:
一、各地负责直接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须立即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同时将此情况电话直接报告总局,并最迟于次日将专用发票复印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直接传真总局(稽查局),同时逐级抄报区局。
二、稽查局在接到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如开票单位在辖区内的按照稽查程序应立即立案查处,在辖区外的立即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同时将查处进展情况随时向总局稽查局报告,并逐级妙报区局。
三、总局稽查局联系电话:010-63417436、63417828、63417872、63417819传真电话:010-63417874、6341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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