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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发[1999]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报表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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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发[1999]3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发[1999]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报表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报表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报表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34号
  全文有效
  现将《自治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报表管理考核办法》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报表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做好全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以下简称“三票”)的报表统计上报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三票”的计划、印制及用存管理等情况,进一步规范全区国税系统的“三票”管理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三票”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三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表;(附表一)
  2、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附表二)
  3、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月报表;(附表三)
  4、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结算。
  (二)普通发票:
  1、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附表四)
  2、发票管理情况半年(年)报告表;(附表五)
  3、发票印制计划表(半年);(附表六)
  4、普通发票票款结算。
  (三)税收票证:
  1、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附表七)
  2、税收票证用存季报表;(附表八)
  3、局票证审核情况报告表;(附表九)
  4、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
  (附表十)
  二、评分标准:(标准分300分,每种票loo分)
  (一)“三票”印制计划应由县(市)级国税局逐级汇总上报至区局。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严格执行计划的得满分30分,计划误差在40%以上(含40%)的,不得分;误差在40%以下、30%以上(含30%)的,扣20分;误差在30%以下、20%以上(含20%)的,扣10分;误差在20%以下,lo%以上的,扣5分。
  (二)各类票证报表应严格按照报表报送时间上报,严格执行规定的得30分,每迟报一天的扣5分,迟报5天的不得分。上报的各类报表必须严格按照区局统一格式编报,格式不符的不得分。
  (三)报表填写内容必须与各类票证帐实相符,要做到表内数据准确,报表勾稽关系正确无误。数据准确、勾稽关系正确的得满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为20分,税收票证为40分),每错一处的扣5分,扣完为止。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票款结算必须严格执行票款结算制度,各地到区局调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时,须将前期所欠票款结清。对未结清票款的,不予以办理领票手续。如期结清票款的得满分20分,欠款在应付款30%以上(含30%)的不得分;欠款在30%以下、20%以上(含20%)的,扣10分;欠款在20%以下、10%以上(含10%)的,扣7分;欠款在10%以下的,扣3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税收票证的评分分值,分别按上述标准,各为100分,共计300分。具体考核的报表和填报要求详见附表。
  三、考核方法及奖励措施
  (一)考核采取区局集中打分与实地检查相结合方法进行:①每半年末20日内,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将本地区报表上报工作,根据考核内容先自行打分上报区局;②由区局统一组织集中打分;③由区局统一组织实地抽查打分;
  (二)区局考核以各地上报的报表为依据,通过对各地票证帐册、盘点表与实物相核对,帐表、帐实相符的得分,不符的取消本报表的考核资格。每年根据考核、检查、打分情况,评出考核等级,选出六个先进单位,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三)在评选过程中,如果出现分值相同的,按各地上报时间先后次序确定。
  (四)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处负责解释。
  2、表式一至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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