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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200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后是否应当承担原企业偷税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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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征字[2000]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200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后是否应当承担原企业偷税责任问题
发文日期: 2000-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后是否应当承担原企业偷税责任问题
新地税征字[200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后是否应当承担原企业偷税责任问题
  新地税征字[2000]8号
  全文有效
  根据你地区第一运输公司现已改制为塔城地区振华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分别办理了注销手续和重新登记注册手续,塔城地区企改办《关于〈塔城地区第一运输公司实行产权出售方案审核报告〉的批复》(塔地企改办字[2000]2号)文明确的改制后的私营企业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情况,塔城地区振华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原企业偷税行为造成的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的责任。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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