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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0]57号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程控系统意见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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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新政办[2000]57号
文件名: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0]57号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程控系统意见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程控系统意见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2000]57号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程控系统意见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2000]57号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切实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址(国办发[20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国税机关推行部署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工作,力争在2002年年底前将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做好对本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摸底工作,从今年下半年到2002年底,以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基数,按比例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的推行工作。今年下半年完成推行工作的30%,2001年完成推行工作的40%,2002年完成推行工作的30%。
  三、凡符合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条件的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国税机关做好工作,将这些企业及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四、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的企业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组改制等变更情况的,各有关部门在组织清产核资时,应及时告知国税机关,收缴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管理失控等现象发生。
  五、各地国税机关要逐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推行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情况,确保按时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任务。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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