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99
  • Tax100会员 33637
查看: 813|回复: 0

新疆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发[2001]63号 新疆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8-7 12: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发[2001]63号
文件名: 新疆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发[2001]63号 新疆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日期: 2001-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国家税务局
新疆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新国税发[2001]63号


  新疆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新国税发[2001]63号
  全文有效
  2001-05-2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现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及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结合总局《办法》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重视重大案件审理工作,按总局《办法》要求,及时成立(调整)税务案件审委会及办事机构,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保证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正常进行。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一)涉及伪造、倒卖、虚开、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税务案件;(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税务案件;(四)抗税案件;(五)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六)拟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案件:1.查补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2.涉嫌偷税数额在四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3.罚款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八)涉及多个管理相对人,情况复杂的税务案件;(九)本辖区内认为应该审理的其他税务案件;各地、州、市国税局税务案件审委会,要根据总局《办法》的要求,按重大案件审理标准审理的案件,达到上年案发数10%以上。达不到的须下调标准,并报区局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分)局的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由主管地、州、市局根据区局的要求确定,报区局备案。
  三、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的重大案件审理情况报告及重大案件审理统计报表报区局法规处。
  区局拟将重大案件审理工作纳入执法工作综合考核。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