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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4]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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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新政发[2004]7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4]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新政发[2004]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新政发[2004]76号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增强各地自我发展能力,调动各级政府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自治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从新疆实际出发,按照自治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总体框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控作用,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加大县乡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正确处理自治区与地州市县(市)的分配关系、统一政策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各级财政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二)基本原则
  财权适度向下转移,增强地方发展能力;合理划分收支范围,健全地方收入体系;规范对下转移支付,强化地方收支责任;调整体制上解办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简单透明、便于操作。
  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分享税种与分享比例
  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作为自治区本级与各地分享税种,收入全留各地;各地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各地分享税种,自治区本级不再参与分享;资源税仍作为自治区本级与各地分享税种,分享比例仍维持自治区本级75%、各地25%。
  (二)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1.自治区本级收入
  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农发行新疆分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自治区级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自治区级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他收入;自治区本级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
  自治区本级与中央共享收入: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石油天然气企业之外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省间跨地区经营集中交纳的企业所得税,自治区级企业所得税及退税,自治区本级分享的40%部分;自治区本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60%部分。
  自治区本级与各地州市、县(市)共享收入:自治区本级分享的资源税75%部分。
  2.地州市本级收入
  地州市本级固定收入:地州市本级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地州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地州市本级现行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地州市本级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税、费固定收入。
  地州市本级与中央共享收入:地州市本级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地州市本级分享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
  地州市本级与自治区共享收入:地州市本级分享的资源税25%部分。
  3.县(市)收入
  县(市)固定收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县(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县(市)现行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县(市)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税、费固定收入。
  县(市)与中央共享收入:县(市)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县(市)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0%部分。
  县(市)与自治区共享收入:县(市)分享的资源税25%部分。
  地州市、县(市)收入按属地划分。
  (三)财政支出范围与责任的划分
  根据自治区与地州市、县(市)事权范围的划分,自治区财政主要负担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所需经费,负担自治区级社会保障、自治区级企业技术改造、改制等支出;承担实施自治区宏观调控,调整自治区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和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的责任,负担的支出主要包括:自治区级行政管理费,自治区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自治区直属企业技术改造,地质勘探费;自治区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自治区安排的支农支出等。
  地州市财政主要负担地州市本级和所属县、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机构运转、社会保障所需经费;承担本地区工资发放、机构运转、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政府债务偿还的责任。负担的支出主要包括:本地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本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本地区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本地区企业技术改造改制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等。
  县(市)财政主要负担本县(市)及所属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机构运转、社会保障所需经费;承担本县(市)及所属乡(镇)工资发放、机构运转、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政府债务偿还的责任。主要包括:县乡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县乡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县乡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城市维护费等。
  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各负其责。凡属自治区、地州市承担的支出,自治区、地州市应积极筹措资金加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县(市)财政。自治区、地州市委托县(市)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对县(市)的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一般不得要求县(市)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共同事务,应根据各方收益程度,并考虑县(市)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合理负担比例。
  (四)税收返还额的核定
  各地州市、县(市)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返还仍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1∶0.3返还系数执行。
  各地州市、县(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返还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同时结合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所得税下划情况重新核定。
  三、调整上解市上解办法
  乌鲁木齐市仍维持“定额上解环比递增”上解办法,自治区下划乌鲁木齐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所得税,通过增加定额上解基数予以上解,定额上解基数在2004年原体制上解数的基础上增加1亿元确定;环比递增比例调整为8%。
  克拉玛依市仍维持“定额上解环比递增”上解办法;环比递增比例调整为8%。
  石河子市上解办法调整为定额上解,取消环比递增;定额上解基数以原体制规定的2004年体制上解额确定。
  四、规范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
  取消现行体制自治区对下超拨补助资金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通过公式化分配方式,建立规范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地州市、县(市)的财力,确定标准收入,依据地州市、县(市)基本支出要素,确定最低财力保障标准;按照地州市、县(市)标准收入与标准支出差额加财力可能系数,并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自治区对地州市、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额度。
  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自治区将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对县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分级管理的责任,要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等方式,增加对困难县(市)的补助;县(市)人民政府要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职工工资、机构运转、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等基本支出需求,本次完善财政体制各地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所得税收入,要首先用于保障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机构运转、消化赤字与债务等基本支出。
  五、相关配套措施
  (一)严格执行分税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凡属中央和自治区本级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纳入地方收入范围,对人为将中央和自治区本级收入纳入地方收入范围的,一经查出,将扣减各地补助。
  (二)严格执行收入划分。自治区调整分享税种后,补助地州不得再对县(市)进行分税,也不得挤占县(市)税收返还。地州调整所属县(市)财力分布,必须以保证县(市)正常运转和合理支出为前提,调整所属县(市)财力分布的办法可以通过上解的方式进行,集中的财力主要用对对困难县(市)的补助。对以分税和挤占税收返还方式集中县(市)收入的地州市,自治区财政将相应扣减地州本级补助。
  (三)强化税收征管。各级财税部门要强化税收征管,依法征税;要严肃税收征管秩序,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要认真清理国家、自治区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修改或取消不符合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收应收尽收。
  (四)严格控制增编增人。按照本次体制调整后的收入划分范围,重新核定县(市)收入划转工资户比例,促进机构精简、人员分流,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各地要认真清理超编人员,严格控制增编增人,对各地未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擅自增加的编制与人员,其人员工资不得进入工资统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严格控制政府债务与财政赤字。各地必须严格按《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编制预算,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超预算安排支出;要厉行节约,逐步消化历年赤字。要增强财政风险意识,改善地方投资环境、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举债要适度,要和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严禁超越财政承受能力举债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六)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财政部奖励补助的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制定自治区对地州县市激励约束考核办法,对增收节支成效显著,地州市尽职、县(市)努力的地区给予奖励;促进地州市财政落实对所辖县(市)帮扶与监督责任,帮助困难县(市)履行基本职能的财力保障能力。
  (七)增强地州财政责任。地州市财政要切实承担本级及所属县(市)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责任,将财权重心向县级转移;要完善对县(市)财政体制,明确弥补县(市)基本财力缺口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采购等项改革,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
  (八)强化县级财政管理。各县(市)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立足自身,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培植财源,不断壮大基层财政实力;积极探索和推行“乡财县管”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强化县级财政管理,建立县级稳定收入体系,自治区对下以县为单位,算账到县;重大政策直接落实到县。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新政发〔1994〕34号)有抵触之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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