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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克市地税发[2007]35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附征率表》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适用税率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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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克市地税发[2007]3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克市地税发[2007]35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附征率表》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适用税率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附征率表》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适用税率表》的通知
克市地税发[2007]35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附征率表》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适用税率表》的通知
  克市地税发[2007]3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26日
  各区地税局、石油税收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附征率表》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适用税率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附征率表》,结合具体的政策规定对代开发票各个税种的税目和子目、适用税率、所需的证明材料以及审核中的注意事项等进行认真学习掌握,确保执行到位。
  同时,尽快将《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适用税率表》送达所辖委托代征单位,并就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向委托代征单位财务人员进行解释和宣传。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略)
  1、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附征率表
  2、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适用税率表
  3、审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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