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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20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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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7]20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20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20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201号
  全文有效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加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代开发票政策适用范围的请示》(克市地税发[2007]3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疆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所得税,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符合条件的,可按区局《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71号)规定,回单位所在地缴纳。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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