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75
  • Tax100会员 33158
查看: 564|回复: 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伊州政办发[2007]1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8-7 12: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文件编号: 伊州政办发[2007]156号
文件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伊州政办发[2007]1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07-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伊州政办发[2007]1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伊州政办发[2007]156号
  全文有效
  2007.12.03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州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直属州人民政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州直各县市和州本级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工作。下设奎屯市分中心、新源县管理部、霍城县管理部、伊宁县管理部、巩留县管理部、特克斯县管理部、昭苏县管理部、察布查尔县管理部和尼勒克县管理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第十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在管委会指定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及下设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财政、审计、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含劳动部门规定的试用期)。
  第十五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提取和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基数每年调整1次。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
  财政预算单位缴存比例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特困企业,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中心及下设分中心、管理部缴存。
  第二十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擅自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不得随意变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因单位兼并、重组或其它原因职工并入新单位,新单位应继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第二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企业,应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权益作为安置职工的必要条件,兼并收购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按兼并收购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因辞职、买断、下岗、辞退、开除或因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帐户内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中心封存,封存期满3年,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仍未重新就业的。
  第二十七条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七项条件,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一、五、六项条件,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上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结转余额。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户内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九条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已办理销户支取的职工,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委托贷款呆、坏帐处理,按照国家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呆帐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定期向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受托银行应当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代为发放公积金贷款,并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
  第三十七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伊州政办〔2004〕63号)同时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