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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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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地税函〔2008〕200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20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8-04-2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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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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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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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20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鉴于申请代开发票人到税务机关代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发票取得付款方证明材料比较困难的实际,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提供便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取消对申请代开发票人代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发票需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的要求。其它证明材料按新地税函[2004]386号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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