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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新疆定额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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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9〕9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新疆定额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新疆定额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9〕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新疆定额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9〕9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随着发票管理改革的深入,全区已停止供应《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和《新疆旅馆业统一发票》手工票,原使用上述两种手工发票的用票人,改为统一使用机用发票。
  鉴于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使用微机开票存在一定困难,为解决这部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问题,经区局研究决定,凡提供的应税劳务属于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使用微机开具发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使用《新疆定额发票》作为收费凭证。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加强管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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