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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荆劳社办〔2010〕8号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荆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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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荆劳社办〔2010〕8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荆劳社办〔2010〕8号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荆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荆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荆劳社办〔2010〕8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调整荆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调整荆州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3号)精神,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当前我市医保运行实际,对荆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制度
凡参加荆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有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精神病、癫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甲状腺疾病、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等8种慢性病门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用药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统筹基金报销60%,个人自付40%;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直接由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自付50%。
上述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个人年统筹支付医疗费累计。慢性病门诊病种的认定及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另行制定。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根据《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的规定,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3万元调整为10万元。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待遇调整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超过住院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5%、统筹基金支付95%。
四、提高城镇职工住院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及乙类药品报销比例
1、将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住院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及乙类药品报销比例由过去的报销85%调整为报销90%,个人自付10%。
2、将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住院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及乙类药品报销比例由过去的报销60%至70%调整为统一报销75%,个人自付25%。
五、调整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将“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其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456元(每人每月38元)缴纳”调整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其缴费标准按荆州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缴纳(2010年缴费标准应为每人每年700元,考虑到参保人员的缴费实际承受能力,将2010年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600元)。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破产关闭和地方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为了鼓励参保人员早参保、早受益,实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将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让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参保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个人不再缴纳医保费用,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国家规定不予报销、已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和应由第三方负担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本通知“第二条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它城镇职工医保政策的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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