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3个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咸宁市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
为做好《社会保险法》学习贯彻工作,制定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法》学习培训、普法宣传和配套政策文件清理3个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对照相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法》学习培训工作方案
根据全省人社系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视频会议精神和《关于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深入开展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0〕138号)有关要求,为做好《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按照分级组织培训的原则,制定厅本级学习培训工作方案如下。
一、学习培训形式
(一)厅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3月,组织一次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社会保险法》专题学习,参加人员范围扩大到综合处室、社保口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部分厅领导和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交流发言,主要目的是得到各级领导重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厅机关干部培训班。3月,组织1期省厅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法》培训班,参加对象为社保口各处室(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鼓励其他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培训。邀请厅领导、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授课,主要目的是指导机关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有关法律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市州人社部门培训班。3月,组织2期市州人社部门《社会保险法》培训班,参加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工作和社保工作分管局长、相关科(处)室(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请厅领导、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授课,主要目的是培训领导、培训教员。
(四)省直用人单位培训班。4月,组织2期省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培训班,参加对象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干部,中央、省属大型企业负责人、人力资源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等。请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授课,主要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二、培训师资及教材
(一)培训师资。各期培训班,请分管法制工作或社保工作的厅领导出席并讲话,请养老保险处、医疗生育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保基金监督处、法规处、省养老保险局、就业局、医保局各安排1位负责人担任师资,视情况在相关培训班授课。
(二)培训教材。为保证培训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各期培训班统一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指定教材,共4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单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讲座》和《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选编》。教材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湖北代理发行站购买。
三、培训内容
(一)授课重点。介绍《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对应各章节,分险种进行具体解读。根据参训人员的范围,注意内外有别,做到因材施教,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对人社系统的培训,侧重于介绍社会保险各项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历史沿革、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重点讲解《社会保险法》中较为重大的改革、与之前制度内容的异同,相关险种应对措施和要求。
对用人单位的培训,侧重于介绍社会保险各项制度的基本内容、办理工作流程和要求,重点讲解《社会保险法》中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变化,使用人单位认识到法律责任。
(二)课件准备。每位授课人的授课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内。授课人应认真准备讲义,形成PPT课件,3月4日前送厅政策法规处,统一编印。(相关处室准备课件如需参考人社部组织的培训内容,法规处可提供相关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承担授课任务的处室(单位)应高度重视,在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条文内容、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下步工作措施和方向的基础上,精心准备讲义和课件,安排精通政策业务、表达能力强的处级干部担任授课人。如因工作需要各期安排不同的同志授课的,应使用同一讲义和课件。
(二)各期培训班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法》普法宣传工作方案
根据全省人社系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视频会议精神和《关于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深入开展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0〕138号)有关要求,为做好《社会保险法》的普法宣传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制定普法宣传工作方案如下。
一、宣传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目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以及重点条款的解读;
(二)我省社会保险各项制度的现状、形势任务和应对措施、工作安排。
(三)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社会保险有关问题进行答疑释惑。
二、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
(一)在厅门户网站开设专题。
1、工作内容:在厅门户网站开设“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专题,设置法律文件、政策解读、各地活动、咨询回复、网友建议5个子栏目。
法律文件,刊登国家和省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各项制度进行权威解读。
各地活动,主要是报道全省各地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工作动态。
咨询回复,主要是回复网友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咨询,咨询来源于省政府门户网站“公众诉求”、厅门户网站“厅长信箱”和“问题咨询”栏目。
网友建议,主要是网友关于发展完善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建议,来源于厅门户网站“建议意见”栏目。
2、时间安排:3月上旬完成栏目设置,3月—6月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3、责任分工:办公室、法规处、社保口各处室(单位)负责提供各栏目相关内容,法规处审核并挂网站,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各栏目内容应及时更新。
(二)设计编印宣传品。
1、工作内容:设计并编印通俗易懂、文字简洁、实用性强的《社会保险法》宣传折页,摆放在厅办公楼一楼大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社保综合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供前来办事人员拿取。制作《社会保险法》宣传展板,在厅办公楼一楼大厅展出。购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传中心编印的《社会保险法宣传画》,在厅相关公共场所张贴,并动员各地、各大型企业购买,在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平台和企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办公场所张贴。
2、时间安排:3月完成。
3、责任分工:社保口各处室(单位)负责提供宣传折页、展板相关内容,法规处负责设计和印制。厅本级所需的《社会保险法宣传画》由法规处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湖北代理发行站购买,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张贴。
(三)印制《社会保险法》单行本。
1、工作内容:印制《社会保险法》单行本,向全厅干部职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中央省属大型企业赠阅。
2、时间安排:3月完成。
3、责任分工:法规处负责印制并发放。
(四)通过媒体专题宣传
1、工作内容:在湖北日报、湖北电视台、湖北人民广播电台及省、市其他媒体刊播专题、专版,集中宣传《社会保险法》有关内容。
2、时间安排:3月—6月。
3、责任分工:办公室负责联系新闻单位,社保口各处室(单位)负责提供专题、专版相关内容,法规处负责汇总成稿。
(五)有奖征集短信。
1、工作内容:通过厅门户网站、《湖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部分媒体发布通知,面向社会有奖征集《社会保险法》宣传短信,评选若干等次,给予适当奖励。
2、时间安排:3月发布通知,5月31日征集截止,6月评选、表彰、奖励。
3、责任分工:法规处负责组织,办公室负责协调杂志和媒体,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六)编辑《湖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增刊》。
1、工作内容:编辑一期《湖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增刊》,收录有关讲话、体会文章、法律解读等,选登部分获奖短信。
2、时间安排:6月编辑,7月印刷发行。
3、责任分工:社保口各处室(单位)负责提供相关内容,法规处负责汇总编辑,办公室负责协调杂志排版印刷发行。
(七)召开新闻发布会。
1、工作内容:以厅名义召开一次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新闻发布会,解读《社会保险法》有关内容,重点是制度调整情况,并介绍我省社会保险工作进展和下步措施。
2、时间安排:6月下旬。
3、责任分工:办公室牵头组织,法规处负责厅领导新闻发布稿,社保口各处室(单位)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并参加新闻发布会。
(八)参加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1、工作内容:参加一期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围绕实施《社会保险法》,厅领导及部分处室负责人上节目回答主持人采访和网友咨询。
2、时间安排:6月
3、责任分工:办公室牵头组织,法规处、社保口各处室(单位)配合。
三、有关要求
(一)厅内相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各项工作。
(二)需要全省共同参与的活动,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全省人社系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视频会议精神和《关于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深入开展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0〕138号)有关要求,为确保《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顺利实施,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制定《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建立相关社会保险制度以来,由我厅(含原劳动人事厅、劳动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负责起草或牵头起草的规章和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以及以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任务
(一)查找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相互之间不协调。
(二)查找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
(三)根据查找情况,提出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1、上位法不再规定的,建议废止。
2、上位法已明令废止的,建议废止。
3、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建议废止。
4、上位法对相关内容有新规定的,建议修改。
5、因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出现局部变更的,建议修改。
6、与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相一致,仍需适用的,建议保留。
三、清理原则
(一)谁制定,谁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哪个处室(单位)制定的,由哪个处室(单位)进行清理(含机构改革承接原处室职能的新设处室)。
(二)谁负责,谁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哪个险种,由负责该险种业务的相关处室(单位)进行清理。
(三)联合制定的,由牵头单位牵头清理。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险种、综合业务的,由当初牵头制定或现承担相关职能的处室(单位)牵头组织清理。
四、工作安排
(一)整理文件目录。相关处室(单位)认真全面查找历年来本处室(单位)负责起草或牵头起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找出原文(含电子版),形成目录,3月底前报法规处。
(二)提出清理意见。各处室(单位)按照清理任务的要求,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初步意见, 4月底前报法规处。
(三)做好修改工作。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抓紧研究协调,提出修改意见,若相关内容能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涵盖的,原规范性文件可废止。修改意见于5月底前报法规处。
(四)公布清理结果。法规处汇总相关处室(单位)清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议后,形成清理结果意见,6月底前公布执行。
(五)规章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相关部署进行,厅内做好前期清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相关处室(单位)要从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必要时组织工作专班,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社会保险法》确立了社会保险基本制度框架,一些具体制度和实施办法需要制定配套政策法规。在制定新的配套政策法规过程中,要注意与清理工作相结合,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三)配套政策法规清理工作涉及法规处、养老保险处、医疗生育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保基金监督处、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处、劳动监察处、养老保险局、就业局、医保局、基金结算中心。
附件:我省社会保险方面已出台的政府规章
附件:我省社会保险方面已出台的政府规章
1、省政府令第83号: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40号宣布继续有效)
2、省政府令第152号:湖北省三资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省政府令第340号宣布废止)
3、省政府令第230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0号宣布继续有效)
4、省政府令第231号: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第340号宣布继续有效)
5、省政府令第232号: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40号宣布个别条文作修改)
6、省政府令第235号:湖北省失业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40号宣布继续有效)
7、省政府令第257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40号宣布引用条文作个别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