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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宜人社发[2014] 28号 关于做好二〇一四年度社会保险登记验证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及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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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宜人社发[2014] 28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宜人社发[2014] 28号 关于做好二〇一四年度社会保险登记验证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及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做好二〇一四年度社会保险登记验证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及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4] 28号


城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0] 9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度社会保险登记验证、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及书面稽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及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工作
(一)2014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及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工作从7月开始至8月底结束。各参保单位应结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年度申报,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验证及书面稽核。验证的重点是核实参保单位的法人、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单位代码等基本信息以及参保险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等情况。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相应险种以及未全员参保的,必须按规定参保;各险种缴费基数不一致的,必须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调整一致。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征稽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扩面排查,逐一实行强制登记、强制核定,并交地税部门强制征收。
(二)各参保单位按企业(国有、集体、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及外商投资、私营和其他企业)、事业(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乡镇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分类填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表》、《2014年度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表》,于8月底前上报市社保征稽局。
(三)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书面稽核工作,对逾期未办理的,市社保征稽局将安排稽核工作人员进行实地稽核。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审核工作
(一)2014年,我市城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及核定年度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实际核定年度)。
实际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按照分别申报核定的办法。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个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工资总额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不得少申报、漏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宜昌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030元(2760元/月),60%的缴费工资基数为1660元/月;300%的缴费工资基数为8280元/月,缴费基数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十位,十元以下四舍五入。严禁参保单位按60%低基数倒算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经发现,市社保征稽局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实地稽核。
(二)我市城区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缴费年度内,恢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原缴费费率。即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6.5%恢复为7%;工伤保险中二、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分别由0.8%1.8%恢复为1%、2%;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6%恢复为0.8%。
(三)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严格遵循“两表两签字”的原则。其中:“两表”为《财务决算年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情况表、费用表和成本核算表)、《劳动工资年报表》;“两签字”为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上须经单位法人代表、人事劳资、财务以及工会负责大签字(章),并提供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上须职工本人签字。如果职工个人确实无法集中签字或生产经营特殊不便集中签字的,可个人单独签字,单位劳资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集留存备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一经核定不予更改,严禁他人代为签字,由此产生的社保纠纷由参保单位负责。
市社保征稽局对参保单位报送的《财务决算年报表》、《劳动工资年报表》和经签字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应认真审查,核准核实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要切实加强申报核定管理,落实核定责任制,谁核定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
(四)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1日至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到市社保征
稽局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按规定填报《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对新增参保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当月开始申报缴费,以当月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在申报的次月核增;对参保人员减少的,核实资料后,在申报的次月核减。
(五)凡参加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省在宜单位,而退休费不在我市城区社保基金中支付的,均应于2014年12月1日至31日将本单位退休人员本年度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报市社保征稽局。逾期不申报而导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损失的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三、验证、申报及书面稽核时间及地点
l、时间:2014年7月11日至8月31日
2、地点:市社保征稽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城北路40号办公楼二楼东大厅)
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工作联系人:段欣蔚、刘玉起,联系电话:6756807
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审核联系人:席秀香、向欣,联系电话:6756030
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联系人:黄功年、刘晓燕,联系电话:6755275
附件:1、2014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及新参保人员参
保登记说明
2、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说明
3、2014年度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表
4、2014年度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表填报说明
5、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年审验证表。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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