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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关于统一生育保险相关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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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关于统一生育保险相关口径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统一生育保险相关口径的通知


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生育保险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一全市生育保险口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工作需要,职工在荆门市辖区内流动就业或从荆门市辖区外转入就业,且参加生育保险无间断时,其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间连续计算。
二、为鼓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设立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缴费次月起满10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单位整体中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从补缴次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单位整体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单位整体中断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视同首次参保。其中,因单位漏报等原因导致个别人员中断缴费的,这类人员无论是否补缴,均视同首次参保。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中断缴费期间以及待遇享受等待期间,其职工因生育(流引产)应享受的相关待遇,由该单位按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其生育(流引产)或配偶生育之时的参保所在地按相关规定支付。
四、男性参保人员享受护理假津贴时,其配偶生育必须符合国家晚育政策。
五、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员,不得重复或交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六、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应在生育(流引产)后12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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