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895
  • Tax100会员 33236
查看: 601|回复: 0

[社保] 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8-7 10: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办法,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现将调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参保对象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筹资标准和来源。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职工每人每年26元,居民每人每年37元。职工筹资从职工大额医疗保险100元缴费中划拨,居民筹资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时,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时统筹安排。

三、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所发生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补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规定职工居民使用乙类药由个人自付10%的费用,特检、特治、特材产生费用总额由个人自付10%的费用和城镇职工转外治疗由个人自付10%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四、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

五、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六、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综合费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综合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实际保费收入总额的5%。

调整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孝感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