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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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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5-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及《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工资保障制度

(一)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内从事房屋建筑、道路交通、土地整理、铁路、水利、农田开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格的1%缴纳工资保证金。其中,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格的1.5%缴纳工资保证金。缴纳工资保证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劳动者工资、及时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书面承诺。工程中标后,中标单位应先到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并由人社部门开具《工资支付保证金办结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中标通知书备案及施工许可证核发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克扣、拖欠工资且短期难以兑付的,人社部门用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工资,缴纳方在垫付后30日内等额补缴工资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缴纳方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等资料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经人社部门核实并公示60日,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一次性返还工资保证金本息。

(二)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垫付工资制度。因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社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后,可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资金直接打入农民工个人账户。

(三)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应对群体讨薪突发事件。在发生紧急情况确需使用时,由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一)实行工资专户支付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实行工程款与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应将进度款的20%转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据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按月拨款。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用。

(二)实行劳务专管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劳务专管员,专职负责指导、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管理。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设立劳务专管员,专职负责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工资核算支付等用工管理。

(三)实行工资公示支付制度。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月编制工资明细表,并在施工现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银行向农民工支付。短期临时用工可以现金形式支付。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个人。

三、落实防欠清欠责任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协调督办,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人社部门负责建设领域用工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处理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拖欠工资问题,督促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先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开工。因行业监管不到位引起拖欠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欠。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恶意讨薪涉嫌诈骗案件、群体上访扰乱社会治安案件。控违办负责处理违法建设引发的拖欠工资问题。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招投标资格审查。

(二)建立信用体系,严惩恶意欠薪。对拖欠工资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不良行为分别记入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招投标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从业资格、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惩戒性限制。

(三)明确支付主体,落实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认定欠薪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因违反规定发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因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清偿责任。负有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的企业拒不提供或者难以提供支付工资的有效证据,有关部门将按照农民工提供的有效证据认定拖欠工资金额。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55号)同时废止。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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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  发表于 2021-3-8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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