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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7 14:11 编辑
8月4日凌晨,今年第四号台风“黑格比”在乐清沿海登陆,强势正面袭击温州,顿时狂风大作、暴雨倾盆。
如今,风雨暂息,台风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仍在持续。增值税进项是否需要转出、企业所得税如何列支、发票丢失如何处理等问题成了受灾企业的心头大事。针对灾后损失企业关注的税务处理问题,温州税务对相关政策进行整理并作出解答。
一、增值税
台风造成的存货损失无需进行进项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上述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做转出。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申报资产损失时无需在申报环节报送损失相关资料但须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须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受台风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获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受台风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契税
受此次台风影响,纳税人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契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抗洪救灾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因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企业,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经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同时根据《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文件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车船税
受此次台风影响,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六、资源税
受此次台风影响,纳税人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七、发票丢失
受台风影响造成发票丢失无需登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必须登报的要求。
发票丢失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八、申报及税款缴纳
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文件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
温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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