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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4 11:35 编辑
01
北京的公司销售坐落于外省的房地产,需要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因此,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城涉税事项报告表》。
02
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来源:北京燕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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