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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7 09:27 编辑
01
问: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02
问:申报残保金是不是以法人为主体?分支机构需要单独申报残保金吗?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是否在征缴范围要看登记注册类型,以下登记注册类型不在征缴范围:(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如分支机构不属于上述范围,需正常申报缴纳残保金。
03
问:残保金征缴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代表处、外商投资企业?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是否在征缴范围要看登记注册类型,以下登记注册类型不在征缴范围:(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
04
问:之前月份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已经按有税缴纳了,现在申请退税是在电子税务局一般退抵税管理去申请退税就可以了吗?如果是,是选择一般退税管理中入库减免退税还是误收多缴退税进行申请?
答:缴费人可选择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以选择退还。
如您已缴纳2020年度所属期内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请尽快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减免退费事宜。具体是进入“一般退(抵)税管理”中的“入库减免退抵税”功能,在“退抵税(费)依据文书字号”中选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进行申请即可。具体情况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来源:北京门头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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