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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每日一税】《学生实习:单位需要发票吗?代开发票交税?个税怎么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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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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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6 19: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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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每日一税】
学生实习:单位需要发票吗?代开发票交税?个税怎么扣?
文/
小陈税务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0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日前,
小陈税务
老师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学生实习:单位需要发票吗?代开发票交税?个税怎么扣?》一文。现予以全文转发,与诸友共飨。
一、个税政策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二、增值税及开票政策
1.起征点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
)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1)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公布)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
)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2.发票税前扣除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3.免增值税政策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提醒1】免增值税也需要开增值税发票
【提醒2】不是所有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都是勤工俭学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山东省教育厅戴龙成副厅长:职业院校开展生产服务性实习实训取得的勤工俭学收入,可以提取一定比例,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新闻发布会。
三、案例
某大学组织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勤工俭学去某单位生产服务性实习,2020年9月每个学生取得劳务报酬3000-6000不等,则:
1.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都为0元。
【提醒】如无特殊情形,每个学生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也不需要补税。
2.该单位或学生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以享受“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提醒】建议某单位取得该大学关于学生勤工俭学的证明材料,证明该项实习属于勤工俭学,代开发票时提供税务机关。
思考:2015年7月毕业某大学本科毕业生小王,参加工作3年后,于2018年考取某大学全日制高分子材料硕士研究生,读研期间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2020年6月30日入职A科技公司。问小王是否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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