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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2 每日一税】《税案观察:不以骗税为目的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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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20200802 每日一税】《税案观察:不以骗税为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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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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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6 19: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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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2 每日一税】
税案观察:不以骗税为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0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在税收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例,现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注意:
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的虚开发票行为需具备的三个要件:
1.从主体层面看企业是否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
2.从主观层面看企业是否具有骗税目的;
3.从结果层面看企业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提醒: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意义非常重大。
税案观察:
2020年4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汪某秀、刘某彪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皖0402刑初409号),该判决书披露:
2013年下半年,为获取资金使用,C
公司法
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盛和H物流公司董事长汪某秀(另案处理)商定以虚假贸易的形式骗取银行资金。
同年11月,经H物流公司担保,P福州分行批准了C公司授信敞口资金8000万元。
2014年1月9日,李某盛以C公司名义使用该公司和H物流公司之间虚假的采购合同,由C公司缴纳30%保证金,骗取P银行福州分行承兑汇票12张,共计金额11369万元。至案发前,C公司尚有4910.06万元的银行敞口资金未偿还。
在骗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后,为掩盖资金的来源和用途,2014年1月10日,李某盛伙同H物流公司编造了两份购销合同。C公司以此虚假的合同为贸易背景将其中的7369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H物流公司,H物流公司又背书给李某盛实际控制的T公司。在该笔业务中,T公司向H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8份,价税合计5731.90万元,税额832.84万元。C公司接受H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5932.51万元,税额861.99万元。
2012年底至2013年初,为转移无法追回的D能源有限公司欠H物流公司1.878亿元的债务,H物流公司董事长汪某秀和M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谋划,双方确定以虚假贸易的形式,由H物流公司向M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四亿元资金的支持。并利用李某盛实际控制的C公司或B公司形成所谓的“贸易通道”。H物流公司为了掩盖C公司或B公司系资金回流通道的事实,与两家公司多次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虚构资金用途,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C公司、B公司多次接受H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被告人李某盛利用C公司和其实际控制的B公司、T公司与H物流公司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多次接受H物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H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C公司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109.88万元,B公司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451.82万元,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32.84万元。以上税额已抵扣。
庭审期间,被告人汪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作为淮矿物流公司总会计师没有参与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银行骗取资金的行为,其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矿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汪某从2011年12月进入淮矿物流公司任总会计师,其未参与虚开的行为,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起任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表明了这种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淮矿物流公司和银行之间采取“商贸银”的业务模式进行发放贷款,被告单位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即使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贷款的行为,但银行是明知的,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骗取贷款事实,有的是发生在汪某任职之前,有的是其任总会计师期间,但其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其中,汪某无罪。
一审法院观点:为了掩盖C公司、B公司系H物流公司为获取银行资金使用的贸易通道公司的事实,两公司分别与H物流公司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并接受H物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但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盛不具有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论处,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故指控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H物流公司、原审被告人汪某秀、刘某彪、汪某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4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H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汪某秀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皖04刑终20号)(已链接,点击“阅读原文”可阅读)判决书披露: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盛不具有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原判。
同时指出,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为单位犯罪,两个罪名对于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处罚的差异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并处罚金,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应当并处罚金。
再次提醒: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责。
记住了: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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