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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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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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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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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23: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二、 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规定:“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规定:“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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