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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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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2018-07-20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确保全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对发票监制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自2018年7月13日起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原发票监制章作废。新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原发票有效期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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