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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财非税〔2019〕 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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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新财非税〔2019〕 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财非税〔2019〕 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财非税〔2019〕 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财非税〔2019〕 2号
  全文有效
  2019.6.27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你们,其中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请各地各部门严格贯彻落实。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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