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银川地区应税(公户车)二手车辆交易免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告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银川地区应税(公户车)二手车辆交易免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4年8月28日
根据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规定和国税总局便民春风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自2014年9月1日起,银川市国税局所属各县(市、区)国税局为银川地区应税(公户车)二手车辆交易免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应税(公户车)二手车的,自行申报交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销售应税(公户车)二手车,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应税(公户车)二手车的单位应当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车辆注册登记证书,增值税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携带机动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到银川市国税局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市场及经销企业根据业务量需要不限量(发生税收或发票违法行为的除外)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免税(私户车)二手车代开发票。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