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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政发[2015]1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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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银政发[2015]11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政发[2015]1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银政发[2015]1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银政发[2015]1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精神,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切实推进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工作范围
  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包括:
  1.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2.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3.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三)工作要求。
  1.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2.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填报和审核单位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3.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二、任务安排
  (一)清查内容。
  认真排查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各类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议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求、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无遗漏。在此基础上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见附表1-6)。
  (二)责任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税收等各类优惠政策清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市本级财政体制、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清理以及各类优惠政策的收集汇总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具体工作;市属各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其他等优惠政策清理具体工作。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滨河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本部门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
  (三)时间安排。
  市本级各部门在1月27日前将清理填报表格、文件依据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滨河新区管委会及税务部门在1月30日前将清理填报表格、文件依据和工作报告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2月2日前完成清理汇总工作,在2月4日前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于2月6日前报自治区。报送的表格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市财政局218室,电话6888860,联系人董书瑜。
  三、有关要求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滨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和市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滨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刻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清醒认识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认真开展清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协调作用,同时,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在国务院批准后形成目录清单,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举报制度。
  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电话,方便各方力量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四)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监察局每年联合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等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组,按照职责分工定期检查各辖区政府和市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
  (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
  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
  附件1: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略)
  附件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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