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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绩效分析讲评会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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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绩效分析讲评会议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绩效分析讲评会议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绩效分析讲评会议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6年6月10日
  局内各部门(单位):
  根据区局要求,市局绩效办制定了《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绩效分析讲评会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绩效办。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绩效分析讲评会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各市级局建立绩效分析讲评会议制度,认真开展绩效管理分析评估工作的要求,实现绩效分析讲评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市级国税局组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分析讲评会议(以下简称讲评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统一领导、整体推进、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和系统开展绩效分析讲评会议,各县级局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讲评会议办法,开展绩效分析讲评。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讲评会议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经由绩效领导小组同意,可由其委托一名班子成员副职主持。
  第五条 市局绩效办负责讲评会议组织安排,要紧紧围绕会议主题,从日程安排,材料组织,会中服务,会后督导等各方面保证讲评会议目的的实现。
  第六条 讲评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市局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绩效办相关人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需要,要求各县级局局长参加会议。
  第七条 讲评会议一般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如工作需要,可由市局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临时决定召开。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八条 讲评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绩效办就系统和机关绩效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讲评;
  (二)各单位(部门)就绩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讲评;
  (三)各分管领导就分管单位(部门)绩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点评;
  (四)市局主要领导作重要讲话;
  (五)绩效领导小组或绩效委员会议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九条 绩效办于讲评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向与会人员下发会议通知,告知会议事项、会务安排及有关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于每季度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撰写讲评会议材料,经局领导审阅后上报绩效办。讲评材料应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按照统分结合、双向反馈的方式认真撰写。
  第十一条 讲评材料重点针对绩效管理运转、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履职效能等情况开展日常分析,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第十二条 绩效办应按照结合实际、 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对讲评材料的准确性及真实性进行查验。对材料需要完善的,可要求相关部门、单位进一步补充、修改。
  第十三条 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程进行,事先未经审定的材料和议题原则上不得上会讲评或讨论。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进行绩效讲评,原则上单个讲评时间不超过六分钟,经向主持人申请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讲评材料制作电子版或PPT演示稿。在进行分析讲评时,进行同步演示。
  第十六条 各与会人员应按要求做好会议记录,绩效办应根据会议记录按要求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报市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市局班子成员、各县局局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绩效讲评会议,应向召集人请假,经召集人批准,可由单位(部门)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服从会议安排,准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会议期间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为无声状态,不得在会场内随意交谈、走动,不得阅读与会议无关的资料和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不得长时间滞留会场外及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会议、违反会议纪律的,由市局绩效办予以通报。
  第六章 会议落实
  第二十条 绩效讲评会上,局领导对有关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意见建议,由各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头落实,5个工作日内上报具体落实措施和情况反馈。绩效办要逐项纳入到督查督办工作中,加强督导检查和信息反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在讲评中提出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应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反馈报告上报绩效办。
  第二十二条 绩效办应就上述事项加强后期监督,督促各单位(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切实整改到位。对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部门)严格依照考评办法予以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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