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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致餐饮业等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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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致餐饮业等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日期: 2016-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致餐饮业等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致餐饮业等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3%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有:
   (1)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在开票系统内选择收购发票种类,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左上角注明“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时需要留存农民身份证明及村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备查。
   (2)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以及农业开发公司等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自产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初次购买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免税备案表复印件证明是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
   (3)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别提醒:以下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使用。
   (1)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小规模)批发、零售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根据收购发票、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免税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三种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13%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6栏申报抵扣。建议您尽可能地优化购进方式及渠道,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从农民个人处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时要注意农民身份及自产证明留存备查,防范税收风险。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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