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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银国税发[2016]124号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3.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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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银国税发[2016]124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银国税发[2016]124号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3.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3.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国税发[2016]124号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3.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国税发[2016]124号
  全文有效
  2016年8月18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3.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税发[2016]151号)精神,现就全面落实合作规范3.0版通知如下。
  一、合作规范的升级内容
  《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3.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3.0版)》)对2.0版中的13个合作事项做了修改,新增了7个合作事项。同时,对每个合作事项新增了落实标准。目前的合作事项总数为51个。
  (一)新增的合作事项
  1.新增的合作事项内容。针对营改增后急需解决的问题,税务总局增加了7个合作事项,具体为:共用基层服务资源;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互鉴税收管理经验;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
  2.新增合作事项的类别。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按合作基础划分:基本合作事项3项,包括共用基层服务资源,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互鉴税收管理经验;创新合作事项4项,包括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按合作板块划分:服务深度融合3项,包括共用基层服务资源,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执法适度整合3项,包括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其他合作事项1项,互鉴税收管理经验。按合作层级划分:省级合作1项,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市县级合作6项,包括共用基层服务资源,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互鉴税收管理经验,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
  (二)修订的合作事项
  总结各地合作经验,税务总局对13个合作事项的合作方式、合作流程、制度保障、技术支撑等方面做了重点修订。包括:联合大厅办税服务,联合共建咨询热线,合作征收税款,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资格,协同做好非居民源泉扣缴管理,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
  (三)结构上的变动
  为便于责任部门(单位)落实合作任务,也便于实施考核评价,《合作规范3.0版》对所有51个合作事项增加了“落实标准”。目前,每个合作事项包括:合作目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流程、制度保障、技术支撑、牵头部门、合作层级和落实标准等9方面内容。
  二、合作事项的任务分解
  鉴于合作规范3.0版保留2.0版的44个合作事项,已在《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工作方案》(银地税发[2016]41号)中明确了责任单位(部门)、市局督办部门以及完成时限等内容,不再做出新的调整。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及时对接,对于未完成和升级修订的合作事项,要对照“落实标准”,按照时间节点抓紧落实。对新增的7个合作事项,细化分解任务如下。
  (一)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合作层级为省级税务机关,市局纳税服务部门、征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做好工作承接。
  (二)共用基层服务资源。牵头部门:市局纳税服务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局。合作内容:已经实现一厅办税的,窗口功能应能够转化,根据需要办理国税或地税业务;未实现一厅办税的兴庆南区、永宁县、灵武市,国地税一方应能够利用对方办税场所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三)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牵头部门:市局征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区局。合作内容: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代表双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银行留存,另一份由受理税务机关留存保管,并通过电子档案系统采集,另一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档案系统查阅;“三方协议”受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文书录入金三系统,验证通过后由金三系统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推送待办任务。
  (四)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牵头部门:市局征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局征管部门和各县区局。合作内容:市局层面,协调区局提供技术支撑,依托金三系统在国地税之间实时推送和共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信息,并拥有双方查询权限,确保能够监控预缴税款情况;召开国地税建筑服务企业“营改增”后续管理及风险防范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提升国税部门建筑服务行业的管理水平。县级局层面,实现一厅办税的,采取联合办税的方式合作征缴国地税税费;未实现一厅办税的,地税在国税开设窗口,征收地方税费。
  (五)互鉴税收管理经验。牵头部门:市局税政部门;责任单位:市局税政部门和各县级局。合作内容:市局层面,探讨建立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评估模型。县级局层面:建立管理经验互鉴长效机制,采取现场指导、专题辅导以及共建课题组联合攻关等方式,互相分享和借鉴税种管理、行业税收管理等经验。
  (六)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牵头部门:市局所得税部门;责任单位:市局所得税部门和各县区局。合作内容: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局要求,统一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和所得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
  (七)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牵头部门:市局税政部门;责任单位:市局税政部门和各县级局。合作内容:地税部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登记台账进行收集汇总,打包传递至国税部门。由国税部门通过对金三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比对和再次汇集,搜集工程招投标、土地招牌挂等其他第三方信息,补充完善项目台账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随着全面推开营改增,基层国税部门由于服务不足带来的办税拥堵和地税部门由于抓手缺失带来的管理瓶颈逐渐显现。各级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加强合作,推动国税、地税服务融合、征管协同、信息共享、经验互鉴,有效解决、缓解国、地税双方面临的困难。市局牵头部门要履行上下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的职责;基层单位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降低姿态,主动沟通协调,发扬奉献精神,确保合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做强示范县区,典型带动全域。贺兰县和西夏区国税局、地税局承担国地税合作工作示范县区建设任务,既要全面、系统地落实合作规范确定的合作事项,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总结、提炼出具有地方特色、有利于服务与管理的成熟定型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全市推广。其他县级局要不等不靠,全面贯彻落实好市局明确的合作任务。
  (三)抓好工作统筹,分类稳步推进。当前,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全面推开营改增各项政策落地、大练兵和大比武等工作有序开展,头绪较多。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工作统筹,按照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抓好合作规范各项任务的落实。基本合作事项,必须在2016年落实到位;创新合作事项,要在2017年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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