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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西宁特派员办事处 青地税征字[2002]19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西宁特派员办事处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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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西宁特派员办事处
文件编号: 青地税征字[2002]19号
文件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西宁特派员办事处 青地税征字[2002]19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西宁特派员办事处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西宁特派员办事处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西宁特派员办事处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征字[2002]19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西宁特派员办事处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征字[2002]19号
  全文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业发票的使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经协商并研究决定:凡在青海省境内从事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业务发票式样和管理方式,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商中国保监会西宁特派办确定。
一、从2002年3月1日起,由各保险公司开展经营业务所使用的发票除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外的以下发票,必须按照青海省地税局规定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使用:
(1)青海省公路运输保险专用发票;
(2)青海省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专用发票;
(3)青海省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专用发票。
以上三种发票规格为190×127mm;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第四联为收执联;在第四联背面均分别印有“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4)青海省公路运输保险定额发票:规格为255×80mm;基本联次为左、中、右三联,票面内容包括存根、发票、正本,背面印有“青海省公路运输定额保险条款”。
(5)中国平安保险西宁分公司人身险保险费发票:第一次保险费发票规格为207×279mm;联次为二联,第一联为财务留存,第二联为发票联,背面印有“客户注意事项”。续保发票规格为207×279mm;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帐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背后印有“客户注意事项”,第三联为留存联。信封式续期发票规格为240×279mm。
(6)中国人寿保险青海省分公司保险专用发票:规格为190×100mm;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
以上所述发票中,除第(4)项发票用纸为50克普通水印纸,第(5)项发票用纸为100克微机打印纸外,其他各项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字纸。第(1)、(2)、(3)项所用发票均为手工发票,第(5)项所用发票为微机发票。第(6)项所用发票为手工和微机发票。其他财产保险类发票视增加业务需要,由省地税局商中国保监会西宁特派办制定,经批准后方能启用。
二、上述所规定启用的各类保险业专用发票由各保险公司于每年5月15日和10月15日分两次将半年或一年的用量统计汇总后报送省地税局征管处,省地税局根据各保险公司年度发票用量计划,集中监印,各保险公司到省地税局办理帐务事项并凭“青海省发票准购手册”到所辖地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事宜;使用发票的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并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地税局征管处报送“发票领用存季报表”。
三、在发票领、用、存工作中,如发现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地税局征管处联系。联系电话:8245315,联系人:邵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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